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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劉指豐
被 告 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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