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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17號
原 告 鄭立明
訴訟代理人 王慧玲
被 告 全家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廖靖文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之林翠萍代理權消滅,現變更為廖靖文,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故本件應由廖靖文承受訴訟,惟被告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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