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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17號
原 告 鄭立明
訴訟代理人 王慧玲
被 告 全家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靖文
訴訟代理人 蔡漢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被告應係於103 年6 月10日核發債務人郭文豪103 年 5月之薪資之證據,被告則應陳報郭文豪於103 年5 月29日離職時所得領取之薪資為若干並檢附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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