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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69號
原 告 黃緯政即壹肆數位影像製作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朱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下午1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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