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小,776,2014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彭淑琍
被 告 程台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以103 年度桃小字第77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業已於103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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