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105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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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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