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垣銘
被 告 黃德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