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1091,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吳林枝花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與被上訴人陳嘉縈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6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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