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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詹黃碧鳳(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宸壽
詹勳圍(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清(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宇雯(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吳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7,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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