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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葉本和
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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