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181,201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度商波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0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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