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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嘉羚
被 告 游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雖在桃園縣,但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復查,原告之總行所在地位於新竹市,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按。
職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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