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361,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61號
原 告 蔡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雯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追加訴之聲
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 元( 計算式:81,000 元+60,000 元=14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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