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459,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柳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冠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