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475,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75號
原 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被 告 賴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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