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504,2020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04號
原 告 林秀莉即采穎珠寶銀樓

李兆翊即金大昌珠寶銀樓

被 告 鍾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鐘宜倫」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宜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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