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805,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廉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即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