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受 告知人 胡培富
被 告 胡文慶
胡文龍
胡慧育
胡木英
藍胡秀碧
胡培安(原名:胡培淵)
胡文雄
林宏偉
林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下午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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