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978,201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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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原 告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月3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提出就本件工程施作所支出之費用項目、價格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證據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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