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補,150,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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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太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敬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良益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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