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補,167,2014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鄧紹偉
被 告 施曉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