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阮素珠
被 告 黃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40元【計算式: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之(面積0.8㎡×公告現值為48,300元/ ㎡)=3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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