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補,18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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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趙令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師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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