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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茂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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