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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蕭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彥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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