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司桃小調,406,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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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蔡福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蘭間聲請調解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下午14時,駕駛車號000-00汽車至全國加法站加油並洗車,因放空檔洗完車後,車輛被洗車機自動往前推送而撞上前方之電力設備箱,致車輛前方受損,經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修理費需新臺幣48,878元。

而該事件,前經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同一事件,前經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於104 年4 月1 日因兩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書〈筆錄〉、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聲請本院調解,依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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