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司桃簡聲,9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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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張正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經查,聲請人寄送「桃園縣八德市(改制後為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 ○00號」予相對人之信函,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又相對人之戶籍現設於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

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而相對人之戶籍現設於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至「桃園縣八德市(改制後為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 ○00號」一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04 年8 月24日德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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