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司桃簡調,19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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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洪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益翔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其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後5 日內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而該通知業於104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 月2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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