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司桃簡調,800,2015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靜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明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申請信用貸款,詎料屆期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因聲請人係金融機構,又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所請求,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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