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保險小,43,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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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廖文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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