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保險簡,20,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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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林宛儒
陳怡靜
被 告 吳庭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提出本件事故時,與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同型車款經使用相同年數後之價值證明文件(如中古車市價行情表),請於庭期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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