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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班先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金典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4,0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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