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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李莉芸
被 告 陳明堂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6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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