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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朱柏威
被 告 愛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卓志
訴訟代理人 楊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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