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小,22,2015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君賢
被 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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