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3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游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