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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477號
原 告 簡平義
被 告 李林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 9月23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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