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小,64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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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劉義祥
被 告 李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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