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112,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姜通富
被 告 高忏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高忏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忏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