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1137,2016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劉金水
劉文樂
劉文忠
劉秀蓮
劉美華
劉美惠
劉美鈴
上 列 7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高文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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