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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李劉阿柳(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萬益(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成(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文生(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煌(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萬寿(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湧(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金玲(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俊鋒(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佳妤(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艷秋(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被 告 游國祥
周富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被 告 詹金登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卓詹環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詹阿完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謝詹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詹滿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詹徐月英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子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之3
居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順裕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2
居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翔溱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美津 住同上
詹美怡 住同上
詹卓芸安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詠霖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重文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謹檥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詹貴粧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
詹詠淇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詹見陽 原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東輝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
號
林詹碧連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詹碧娥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詹雨霖 住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
0號3樓
詹淑真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4
樓(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碧峰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碧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詹志鵬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志勇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志敏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志豪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詹志強 住桃園市龜山區光華路1段239號
陳韋霖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詹秋蘭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詹麗花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詹卓霞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詹德利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國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詹芳榆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之3
詹貴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詹德村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淑惠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詹淑芬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詹淑麗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周一雄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周金篆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戴周金靜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賴以仁 住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彥均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鍾萬昌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劉阿柳、李萬益、李訓成、李文生、李訓煌、李萬寿、李訓湧、李金玲、李俊鋒、李佳妤及李艷秋為原告李詩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詩寅於起訴後死亡,李劉阿柳、李萬益、李訓成、李文生、李訓煌、李萬寿、李訓湧、李金玲、李俊鋒、李佳妤及李艷秋為其繼承人。
茲因上開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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