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1319,201802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陳寶錫
陳楊碧玉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成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所為104 年度桃簡字第1319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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