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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謝忠一
被 告 陳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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