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178,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李中保
被 告 周嘉信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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