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424,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高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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