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43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 理人 簡永發
被 告 凃佳妙
凃文昇
洪苡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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