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50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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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簡銘萱律師
被 告 翁麗淑
翁呂紅昭
翁麗真
翁麗惠
翁小鈴
翁瓊燕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翁明宗
翁賢彬
翁文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吳丞孟
林姵君
蔡輝明
被 告 翁文旺
翁文章
翁文祥
翁文通
翁文雄
翁雪
翁仕彬
翁豐義
翁月霞
翁阿春
翁春木
翁政雄
翁雪娥
被 告 翁嘉宏
訴訟代理人 翁國書
被 告 黃清海
翁貴美
黃國樑
翁國鈞
翁泮龍
被 告 翁象
訴訟代理人 翁堅順
被 告 翁清祿
翁萬得
翁文斌
翁枝財
翁寶春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翁阿昭

被 告 翁大杰
訴訟代理人 翁聖洲
被 告 翁至宏
馬天健
楊雅鈞
陳翁葉(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萬來(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簡絹(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強(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道(翁永禎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翁建惠(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翁素真(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素蔭(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翁素麗(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翁素蜜(翁永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翁建惠具狀補陳:1.被繼承人翁永禎之遺產申報相關資料、2.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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