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527,2016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許清波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被 告 胡明松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徐慧齡律師
林家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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