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蕭宇軒
吳糧竹
莊文心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林世昌律師
陳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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