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613,2016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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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翁嘉鴻
翁李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林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三,餘由原告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分別為原告乙○○及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乙○○為懷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懷生公司)之負責人,訴外人即被告之子林勁瑋為超核心體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核心公司)之負責人,原告乙○○與其父即原告甲○○分包承攬超核心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超核心健身房室內設計、監工與木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由原告甲○○負責木工部分。

訴外人李琬貞則為懷生公司員工,亦為為系爭工程專案負責人。

嗣被告從李琬貞口中得知其與原告乙○○發生婚外情,被告便指使李琬貞創造虛偽強制性交之事證,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上午11時許,約原告乙○○至桃園市○○區○○路00號之被告所經營之公司辦公室協商,協商過程中,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言詞恐嚇脅迫原告乙○○,使原告乙○○恐遭黑道人士迫害並深怕遭受強制性交案件偵查、審判之苦,致精神焦慮;

復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侵害原告乙○○名譽權及人格尊嚴,原告乙○○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

又原告乙○○與被告於前揭協商過程中,被告向原告乙○○表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詞,即使原告乙○○轉知原告甲○○前揭言詞,欲令原告甲○○對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報酬,致原告甲○○受到間接強制,因而向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報酬274,500 元,實已侵害原告甲○○意思決定權,受有免除債務274,500 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乙○○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74,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乙○○擅自更改設計、浮報請款及聯合下包廠商詐取浮報工程金額,故被告才對原告乙○○嚴厲警告,並要求返還浮報工程款274,500 元。

又原告乙○○與李琬貞是否係合意性交、通姦或原告乙○○對其性騷擾等情,業已由其等進行訴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對原告乙○○陳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之言詞,原告乙○○並轉知原告甲○○前揭言詞,且原告甲○○因此對超核心公司免除債務274,500 元,業據原告提出室內設計合約書、錄音譯文節錄、木工工程承攬代工報價單、請款單及工程報價單為證,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乙○○自由權、名譽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且侵害原告甲○○之意思決定自由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恐嚇原告乙○○,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㈡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脅迫原告乙○○,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㈢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侵害其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有無理由?㈣原告乙○○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㈤原告甲○○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74,5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㈠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恐嚇原告乙○○,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即係強制個人之身體或意思自由,違反個人之意思決定之自由而言。

而依前揭規定請求慰藉金賠償者,須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準此,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以為斷。

⒉經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乙○○陳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已如前述。

又「趙爾文」業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竹聯幫前幫主,為一般人廣而週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論衡情使一般人與不合法、暴力、脅迫、恐嚇等情事多有所聯想,足使原告乙○○因而心生畏懼,恐被告藉由黑道介入施壓之方式,對其生命、身體及財產不利等情,且一般人面對他人告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主觀上均會產生擔心、害怕對方以不理性或暴力之方式處理之恐懼。

甚者,「竹聯幫」更係廣為周知之黑道幫派,且委由「黑道」出面,亦多以強暴、脅迫之手段為之,現實上因而造成他人身體、自由、生命危害之情,不乏其例。

準此,堪認被告所傳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客觀上即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意,即屬不法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故原告因此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致精神自由受有不法侵害,自應蒙受相當程度精神上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㈡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脅迫原告乙○○,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按自由權不惟為憲法所保障,揆諸上開規定,亦為私權保護範圍,而所謂自由,應包括身體動作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又精神活動之自由,則係指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

經查,被告固如前所述對原告乙○○陳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且細譯其前後文意,足徵被告欲以是否為李琬貞提起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使原告乙○○協助被告說服被告甲○○減少價金之目的,然衡情原告乙○○係碩士畢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76頁),乃受過教育且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當應知悉若其無任何不法行為,應無畏懼進入司法程序之疑慮,且亦可透過該訴訟程序釐清真相,況被告客觀上實無操縱訴訟結果之可能,縱倘原告乙○○於訴訟過程中遭遇任何不公平之對待,亦可透過告發、上訴等訴訟權利之行使以尋求救濟,可認被告對原告乙○○所為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危害通知,顯尚有諸多不確定之前提存在,是原告乙○○殊無因此而心生恐懼之必要與可能,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之行為,故原告乙○○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自由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法益,有無理由?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確實以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雅言詞辱罵原告乙○○,且參以被告對原告乙○○表示「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你,今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之前約莫1分鐘許,有其他人進入被告辦公室,且被告向該人表示:好,進來沒關係,我在跟他談事情,你站著聽就好等語,業經本院勘驗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77 頁反面至第178 頁) ,堪認斯時已有第三人在場聽聞,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㈣原告乙○○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

本院斟酌原告因被告前揭恐嚇危安及妨害名譽行為,致蒙受精神上痛苦程度,並考量其學歷為碩士畢業、103 年度並無所得,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1 筆及汽車1 部;

另被告學歷為碩士畢業、103 年度所得1,161,445 元,名下有房屋五筆、土地一筆及汽車一部等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此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一第74頁至第85頁),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6,000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原告甲○○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74,500 元,有無理由?經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乙○○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業經本院認定為恐嚇危安之行為,其復請原告乙○○向其父即原告甲○○轉達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論,綜觀原告乙○○與被告談話上下脈絡,可知被告暗示以黑道處理及向法院提起對原告乙○○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提起告訴部分,本院已如前述,認定非不法侵害手段)等方式,使被告乙○○轉知原告甲○○,欲使原告甲○○畏懼,達到減價之目的。

且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必對黑道介入感到不安,甚恐因此產生生命、身體或自由受侵害之後果,顯見被告確有以恐嚇之主觀故意,使原告甲○○陷於被告確實可能使黑道介入,可能受有生命、身體侵害之恐懼中,致須違反意願,應被告要求對超核心公司減價274,500 元,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權無訛。

從而,原告甲○○主張其受被告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致其意思不自由,因而受有免除債務274,500 元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274,500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乙○○、原告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給付36,000元、274,5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皆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至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依同法第436條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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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向原告乙○○陳述之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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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顧問是誰,你知道嗎?(乙○○:你的顧問是誰?)趙爾文。(│
│ 一 │乙○○:然後呢?)然後你給我試試看。……我家在做什麼的,我先告│
│    │訴你,為什麼拿名片給你看?」                                  │
├──┼───────────────────────────────┤
│    │「今天你那個女設計師的事情,我全部都知道了。(乙○○:你知道事│
│    │實嗎?)你知道我不管,那是你的事,我知道我是警察出身,而且我是│
│    │高階警察出身的,我告訴你,我會讓你死的很慘,如果你今天不好好跟│
│    │我說,我會讓你身敗名裂……我直接告訴你,我今天該給我回來的工程│
│    │款你發回來」、「我不管事實,我今天有把柄抓到你……錢的事情好好│
│    │跟我解決,我看你的表現,如果沒有,委託書她都已經委託給我了…如│
│    │果這三件事實你都沒有做到,我會讓你死的很難看。全權委託我,那是│
│    │你們兩個男女之間的事,但是我告訴你,我光是一個性騷擾防制法,我│
│    │就可以讓你死的很難看」、「我坦白跟你說,我用這件事,我要框住你│
│ 二 │,如果你今天沒有給我好好配合,我告訴你,你自己去評估一下,……│
│    │你好好想一下,這件事會有什麼後果」、「你還沒有到什麼叫壞人……│
│    │你不相信你再給我試試看」、「我只能夠付你2,500 元而已……你要不│
│    │要你自己去決定,你可以說不要,OK,甚至你現在停工也OK,但是你明│
│    │天就會收到存證信函了」、「你趕快給我切結,切結這個部分工資用  │
│    │2,500 計算」、「你自己評估這件事的起迄……你今天這危機處理沒有│
│    │到那裡,你就等著受你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我的底線已經告訴你了│
│    │,如果你不要,很簡單,就法院見……」、「其實我是有目的,我今天│
│    │幫她不是真的說我對她有什麼私交……你跟我好好談,我就會幫你……│
│    │如果沒有很抱歉,性騷擾絕對會成立,其他我不管……如果我今天跟你│
│    │訴訟她可以得到200 萬元的賠償金,我就可以拿20萬,我這樣也是剛好│
│    │把他給打平了……」                                            │
├──┼───────────────────────────────┤
│    │「幹,你也講得出來」、「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
│ 三 │你,今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你跟我解釋│
│    │說什麼工頭還要抽成1,500 ,抽你媽的抽,我就是這樣,你不要給我瞪│
│    │,要怎樣」                                                    │
├──┼───────────────────────────────┤
│    │「你最好是跟你爸爸好好商量,因為你有什麼事,因為什麼事,這件事│
│    │該怎麼辦,你最好找你爸爸,你爸爸會挺你,我不騙你,今天你再幹了│
│    │什麼事,什麼不可告人的事,爸爸還是會挺你,我就跟你講這件事了,│
│    │我也是當爸爸的人,你在幹多齷齪的事,他也是會挺你知道嗎?這就是│
│    │爸爸,他也絕對會挺你。但是如果錯估情勢,你的危機處理如果沒有的│
│    │話,那是要你自己承擔,我已經把醜話講得很清楚了」、「你去跟你爸│
│ 四 │爸討論,你爸爸一定挺你,最好你把實情告訴他,如果你爸爸說『騙瘋│
│    │子,3,500 不行,4,500 不行,不要緊(臺語)』,我都講過了,不要│
│    │緊,你別說4,500 ,就算加到8,000 也沒關係,你儘管加(臺語)。沒│
│    │關係,後面的結果你自己承擔,不能讓我滿意我就做這件事」、「那你│
│    │回去,我要叫你去問你爸爸,去問律師不是很好嗎?因為你還不知道輕│
│    │重,我要教你你一條路去問你爸爸,去問你的律師說這件事的結果會如│
│    │何,你問問看好了」、「(原告乙○○:這個你硬要木工買單,你懂我│
│    │意思嗎?)那是你家的事,那看那是你爸爸,我跟你講得很明確,你不│
│    │要跟我講了,馬上給我離開。我跟你講答案你一定大傷。我的答案就是│
│    │這樣…」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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